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职工方与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定额等多项或者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
《条例》提出,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采取措施推进用人单位与职工开展集体协商。地方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对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进行帮助和指导,对集体合同等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当支持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工作,督促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集体合同。
《条例》明确,平台企业以及与平台企业合作用工的企业,与依托平台就业并形成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就计件单价、订单分配、劳动量与劳动强度、报酬支付办法、休息休假、奖惩制度、补充保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事项开展集体协商。
《条例》强调,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免除其职务或者降低职级,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不得扣发、降低其工资或者福利待遇。确因工作需要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用人单位工会和上一级工会的意见,并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此外,自治区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人社等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及时纠正和查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地方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对用人单位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必要时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方面的意见书和建议书,人社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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